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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面面观:微信、微博成侵权重灾区(2)

时间:2019-02-18 10:36:25 来源:[db:来源] 编辑:[db: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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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媒体人还容易将当下类似于“畅销”、“热门”的信息直接进行复制、粘贴。这种链式传播的速度是权利人希望看到的,但是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又会将隐患不断地扩大。有些自媒体对作者的信息,没有标注或者标注错误。

  自媒体对那些比较热门的信息往往不加以取舍,造成了大量的侵权现象出现。

  不同行为方式的侵权认定

  编辑行为侵权的认定

  使用浏览器或者APP,熟练操作的情况下,往往有多个按钮——复制,引用,转发等等,相对应著作权意义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引用等概念。但实际上自媒体的复制、引用和转发并不是一个意思,对内容的复制、对链接的引用和对内容或者链接的转发会在不同的情境下产生不同法律后果。

  首先,复制行为较为普遍。企业为了宣传自己,往往会对图文类信息进行下载,编辑后重新上传到平台,这样能够达到宣传的效用。而引用和转发的情形比较少见,因为一般来说公司为了公共形象考虑,不太可能直接引用作者的作品链接,对权利人的傲慢可见一斑。

  引用行为侵权的认定

  实际上,引用多是对原作者发表作品的链接进行指引,并加以评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链接行为,即将他人的作品链接引用后加以评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了介绍说明某一情况,少量使用他人作品内容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在引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信息展现,但是这种展现相对来说不影响作者的权利实现。他人如果需要进一步阅读,可以点击链接后跳转至作者的原发作品处浏览,因此,这种案件相对较少。实际上,在传统纸媒体时代,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也应当标注原作品的发表的出处。如果是互联网访问的,也会标注链接和访问时间,但是这种引用如果用在互联网环境下,特别HTML5的技术出现后,会在链接中将原作品部分展现出来,这种技术实际上会有效地传播信息,让用户在观看类似于快照的内容后决定是否点开链接进一步浏览,并不会实质性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转发和转载行为侵权的认定

  有人认为转发和转载是一个意思,作者声明处往往会有欢迎转发或者转载,但须注明出处。转发和转载并非法律上的法定概念,作者允许他人转发转载,实际上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但是这种行为是存在风险的。因为转发、转载的范围、时间并没有做出约定,所以他人实际上在使用时,只能单纯地从道德上约束自己的部分行为,如果作者仍然追究使用者的责任,使用人可能还需要面对侵权的风险。

  还有一种观念认为,作者既然做出公开承诺,允许他人转载和转发,那么应当视为其放弃了部分权利,不应该再追究使用者的责任。如果他日作者发生了转变,应当公示或者通知使用者停止使用,否则使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处分作品。这种观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法律现状缺乏这种制度性的安排。对于自己声明允许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实践中仍然存在困难。

  救济方式复杂化

  赔偿数额过低无法引起重视

  一般来说,图文类作品的使用价格较低,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到作品,但是一旦发生侵权后,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要高于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赔偿:法定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三种。如果按照原告正常出售图片的价格来作为赔偿标准,那么可能不够原告支出的费用。在赔偿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法院会按照法定赔偿来酌定赔偿数额,但即便如此,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诉求仍然是很难满足的。原告可能期望更高的赔偿数额,而被告则希望能够按照最低数额赔偿,甚至于按照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来和解。但无论如何,侵权人对预期的侵权赔偿数额过低,导致对版权不够重视,会进一步增加侵权现象。

  被侵权的身份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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